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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所得税专题学习(精校版)

严颖整理 小颖言税 2021-12-09




一、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一)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3、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细化,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具体操作:

1、关于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有关具体操作:

(1)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论本年度是否有一次离境30天):

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

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3)案例:

案例:假定法国公民约翰先生2028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其在英国、印度每年均有大量的投资收益,约翰先生2022年1月1日来华工作,到2028年9月30日结束任职回国。在此期间,约翰先生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且无单次离境30天。

——根据上述情况,2028年,约翰先生应当就其包括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内的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该案例中,约翰先生只需在2027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2028年,约翰先生从英国、印度取得的投资收益,就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在上述案例中,约翰先生2022年至2027年在境内居住时间满183天的年度已满六年,如果约翰先生不想就其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境内缴税,唯一有效的方法是2028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少于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如果约翰先生2028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83天,既使再增加单次离境30天,也不能改变对其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境内缴税的情况。

但是,2028年增加一次离境30天,可以打破“连续六年”的情况。

(三)往返境内外当天是否计入居住天数:

1、文件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与天数相关规定:

(1)居住天数的规定:往返当天不算一天。

在减少认定境内居民个人的同时,对境内所得的征税权也有影响。

(2)税收协定的规定:往返当天均计算为一天;

(3)工作时间的规定:往返当天均计算为半天。

3、新规定对减少港澳人员认定为居民个人的案例:

案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所得来源地的细化规定:

1、回顾实施条例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发生地)

案例:中国境内某公司聘用一无住所的外籍人员,通过互联网从事设计工作,从未入境,按月发放工资薪金折合人民币20000元。该外籍人员属非居民,提供设计服务地点在境外,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非居民取得境外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使用地原则)

案例:某境外公司出租境外场所取得收入,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使用地原则)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所在地、转让机构和行为所在地)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机构所在地)

2、35号公告对综合所得来源地的细化规定:

主要解释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此基础上,推演出引申出: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1)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与任职情况相结合)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2)境内外工资收入的划分规则: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

——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内外收入的划分)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从管理角度看,无住所个人要掌握本人境内外收入,每月、每年在境内的居住时间。

(2)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

属于工资薪金类别,其境内外收入划分参照工资薪金收入的划分规则。

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

——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对应的期间不尽相同;

——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取得,时间上有延迟性,发放上可能跨境; 

1)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高管人员为来源地+支付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境内所得)。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2)多笔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的合并处理: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

——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案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时间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时间73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

2020年度,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按照A先生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的规则,计算境内应税收入。

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的收入额为:20×46/92×1/2+50×73/365×1/2=10万元。

(3)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所得来源地: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劳务类所得的征税权问题。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支付地原则)

本通知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稿酬所得来源地: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支付地规则)

案例:某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2019年全年未入境,其撰写的两篇科研论文,一篇在境外某专业杂志刊出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4万元;一篇在中国境内某专业刊物上刊出取得收入人民币5万元。其在中国专业期刊发表的论文,取得由期刊支付的稿酬,是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公司应按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70%=28000元,应纳税额=28000*25%-2660=4340元。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主要考虑:

——适应“先分后税”;统筹考虑无住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计税需求;便于行文。

案例:假设美国A公司广州代表处的美国籍员工约翰每月会在广州工作2天,其他时间在美国A公司工作。约翰的月度工资薪金所得为5万元人民币(假设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负担)。

按照原来的规定,2018年12月,约翰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元),适用30%的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410,约翰2018年12月应纳税额为(45000×30%-4410)×2÷31=586.45(元)。

按照新的“先分后税”规定,约翰2019年1月的应税收入为50000÷31×2=3225.81(元),低于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也就是说,按35号公告的规定,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约翰每月无需纳税。

1、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情形的比较:


同样颜色箭头,税收待遇相同。


2、四种所得类型的转换

注:高管工资收入额比一般无住所增加C区,公式一对应A区,公式二对 应A区+B区,公式三对应A区+B区+C区


3、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境内工资应税收入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高管人员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注:公式对收入进行划分,支付比,工作时间


35号公告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适用所有情形的划分)

35号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35公告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案例:X先生为无住所个人,其居民国和我国未签署税收协定。X先生被境外B公司派遣至境内代表处工作,2019年9月1日入境,工作完成后于9月15日离境。该境内代表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10月,X先生取得2019年9月的工资薪金12万元,全部由境外B公司支付。X先生10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是多少?

1.判断工资发放年度的纳税义务

不超过90天,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且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缴纳个税,适用公式一。

2.计算10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X先生在该代表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全部视为由该代表处支付,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12(万元)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0.5+13+0.5=14(天)

10月工资薪金收入额=12×(14÷ 30)×(12÷12)=5.6(万元)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不考虑支付条件限制)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4、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1)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向列举)

2)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六年已满六年,当年居住满183天的计算公式:

当月工资薪金收放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5、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一般无住所居民个人规定计算纳税。


对比上下两图:无住所高管非居民个人,居住不满183天时,计税规定不同于一般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实行的是支付地原则,对境外所得境内支付(C区)要征税。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案例:无住所的某外籍人员是中国境内某公司的副总经理,长年在境外开展业务工作。2019年一年因工作需要从未入境。需要时通过网络会议办公,公司按月发放工资薪金折合人民币20000元。该个籍人员属高管,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董事会、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包括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因此公司应按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代扣代缴。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放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公式四):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八项补贴,只有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个人可以享受。

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上述3项所得,先减去20%费用,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再减征30%,相当于对其收入额的56%征税。

2、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5号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3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数月奖金计算公式(公式五):



案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奖金和全年奖金,当月取得数月奖金的收入额为20万元。该奖金是A先生当年度第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可以选择按照3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020年1月数月奖金应纳税所得额=200,000÷6= 33,333.33(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

2020年1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33,333.33×25%-2660)×6=34040(元)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



(4)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二(A区+B区,同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35号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一(A区,同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35号公告所称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且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享受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待遇的,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注: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规定,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35号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1、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先自行判断个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调整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原扣缴义务改为委托申报或者报告义务。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个税)


参考资料:

  1. 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2.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4月12日)

  3.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3月16日)

  4. 总局、广州税务等有关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政策学习材料

  5. 李欣、彭浪川、区华芳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个人所得税一本通》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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